申请人:贾**,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
被申请人: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献县中华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责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献县*****扣件加工厂员工。2020年6月26日5时许,申请人骑自行车在上班途中被同向行驶的不明车辆碰撞,事故致申请人受伤,车辆受损,肇事车辆逃逸,至今未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申请人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责任,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申请人因受伤花去部分费用,献县*****扣件加工厂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申请被否决,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肇事车辆至今未查获的说明、申请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申请人住院病历、住院票据、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否决的证据等。
被申请人称:依据人社厅发【2022】24号文件《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五章第七十六条规定“涉及第三人责任的,经办机构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核查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一)属于交通事故或者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申请人只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提供民事赔偿调解书,无法对其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进行审核。
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6日5时许,申请人在上班途中被同向行驶的不明车辆碰撞,事故致申请人受伤,车辆受损,肇事车辆逃逸,至今未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申请人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责任,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申请人因受伤花去部分费用,申请人所在单位献县*****扣件加工厂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申请被否决,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向献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相关职责。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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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电话:0317-4623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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