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公示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2-25   来源:

申请人:贾**,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

被申请人: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献县中华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责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献县*****扣件加工厂员工。2020年6月26日5时许,申请人骑自行车在上班途中被同向行驶的不明车辆碰撞,事故致申请人受伤,车辆受损,肇事车辆逃逸,至今未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申请人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责任,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申请人因受伤花去部分费用,献县*****扣件加工厂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申请被否决,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肇事车辆至今未查获的说明、申请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申请人住院病历、住院票据、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否决的证据等。

被申请人称:依据人社厅发【2022】24号文件《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五章第七十六条规定“涉及第三人责任的,经办机构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核查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一)属于交通事故或者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申请人只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提供民事赔偿调解书,无法对其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进行审核。

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6日5时许,申请人在上班途中被同向行驶的不明车辆碰撞,事故致申请人受伤,车辆受损,肇事车辆逃逸,至今未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申请人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责任,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申请人因受伤花去部分费用,申请人所在单位献县*****扣件加工厂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申请被否决,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向献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责。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伤,肇事车辆逃逸,申请人经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申请人因肇事司机逃逸,无法确定第三人,未获得民事赔偿,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人的工伤医疗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相关职责。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5日  

网站地图 |

主办单位: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电话:0317-4623770

冀ICP备13023449号-1 沧公备13092902000179号 网站标识码:1309290002

推荐使用1440*900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