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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2-27   来源: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市**区***号。

被申请人: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献县中华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书面反馈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后,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查阅以上材料并发表意见,但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内阅卷并发表意见,本机关对本案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书面反馈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结果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做出书面告知举报投诉结果

申请人称2024年7月6日申请人以挂号信(XA33937540044)方式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献县****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羔羊肉片”不符合规定。但是被申请人一直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告知举报投诉处理结果,遂复议。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投诉材料后电话告知受理投诉案件并会在法定时间内依法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信中注明(手机收不到短信)并明确要求书面答复处理结果,被申请人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相关规定将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该行为违法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请求本机关受理,并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举报投诉书一份、产品照片复印件一张、购物小票复印件一张、支付宝消费凭证复印件一张、挂号信回执复印件一张、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公证书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6日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对献县****食品加工厂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11时27分接收投诉举报信,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0日下午16时24分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经过现场调查与电话调解,2024年8月14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邮寄了《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李**投诉举报信的回复》(EMS邮政快递物流单号1216339988216),告知其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物流信息显示申请人于2024年8月19日已签收。因一直无法与被投诉举报方取得联系,至今被申请人尚未恢复对该线索的调查。申请人李**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反馈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结果”与事实不符。

**在被申请人按程序时限明确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因未达到高额索赔的目的,而提起行政复议,目的就是给被申请人施加压力达到其目的。经查,发现被申请人多次收到申请人以同类事项分别对不同企业进行投诉举报的信件,且投诉内容呈现格式化特点。针对以上情况被申请人进行了研判,认定上述情形明显不符合正常状态,与正常消费行为不符,其购买商品的主观目的并非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使用,已可能涉嫌构成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目的已非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建议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信复印件、通话记录截图、案件来源登记表复印件、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EMS特快单及《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李**投诉举报信的回复》、EMS特快跟踪查询截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律法规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6日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邮寄了投诉举报材料,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献县****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羔羊肉片”不符合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11时27分接收投诉举报信,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0日下午16时24分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被申请人经过现场调查与电话调解,于2024年8月14日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邮寄了《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李**投诉举报信的回复》(EMS邮政快递物流单号1216339988216),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物流信息显示申请人于2024年8月19日签收。因一直无法与被投诉举报方取得联系,至今被申请人尚未恢复对该线索的调查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其以书面方式反馈举报处理结果违法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做出书面告知举报投诉结果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下午16时24分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亦予以承认。2024年8月14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通过EMS邮政快递邮寄了《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李**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告知申请人举报投诉处理结果,物流信息显示申请人于2024年8月19日签收。以上,被申请人均在法定时间内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亦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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