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科工商局制度
(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执法纪律,防止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或出现以权谋私等违纪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指社会各界、公民以电话、信函、口头、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我局检举、投诉发生在本县范围内的商务工信行政执法或行政违法行为或本局征执法人员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
2、本局收到群众申诉、投诉、举报材料应当予以登记。
3、本局根据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属于本局受理范围内的投诉、举报案件交负责人审批后予以立案,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向有权机关反映。
4、对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填写办理结果,交负责人审阅。如因情况特殊而无法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向负责人说明原因后可延长办理时间一至三天。
5、如举报者为实名举报并有联系方式,应将办理结果通报举报者,征询其对处理结果的满意情况。
6、对本局执法人员违法乱纪或违反服务承诺制行为的投诉举报,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视请作出处分,并及时向投诉举报者反馈处理情况。
7、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时间、地点以任何方式向与案件无关的人透露举报人身份。与案件无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案件知情人打听举报人或案件情况。严禁向被举报者通风报信,或为被举报者说情。
8、举报电话:0317-462374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行政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时,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过错责任,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过错行为产生的后果相适应。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有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八)粗暴执法、语言不文明、酒后执法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划分:(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使职权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责任;(三)鉴定人、勘验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相应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承担相应责任;(四)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同时追究批准人的责任;由于承办人员的过错造成行政机关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工作失误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应从重处理:(一)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二)拒不纠正过错行为的;(三)阻碍过错责任调查的;(四)对控告、揭发、举报人或其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过错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主动认识并自觉纠正执法过错的;(二)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一)受理。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执法人员过错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负责答复。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案件,应在受理后2日内转送有权部门处理。(二)调查。行政执法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被调查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事实、证据资料,不得提供伪证或利用其它手段阻碍调查工作。(三)追究。根据调查结果,认定错案性质、责任人后,经行政执法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后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如涉嫌违纪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调查组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可以在1个月内责令重新组织调查、处理或者直接派员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对造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政执法工作或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四)给予行政处分;(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用也可并用。
第十一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确认的执法过错责任及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过错追究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过错责任人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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