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行政检查 |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2 | 对典当行的行政检查 | 1.《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3 | 对地方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行政检查 |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4 |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检查 |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一条; 2.《河北省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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