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标准 |
| 1 |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 2 | 对测绘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
| 3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订)第八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2.《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三)是否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
| 4 | 对测绘航空摄影活动的行政检查 | 1.《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1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航空摄影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测绘航空摄影成果提供、利用单位的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
| 5 | 对测绘市场的行政检查 | 1.《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
| 6 | 注册测绘师制度的实施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订)第三十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2.《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五条:“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负责注册测绘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测绘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
| 7 | 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订)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2.《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国测管发〔2015〕5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指导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负责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 |
| 8 | 对卫星导航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
| 9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行政检查 |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公布)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以及有关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以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 |
| 10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 11 | 对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 12 | 对在集贸市场外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 13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
| 14 | 对涉木单位和个人的检疫检查 |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发〔2018〕117号)第十八条: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检疫执法,建立和完善检疫备案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涉木单位和个人开展检疫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行为。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检疫检查过程中查获的疫木及其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方式依法就地处理。 |
| 15 | 对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的检查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
| 16 | 对林草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728号)。 3.《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省级发展改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4.《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省级发展改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
| 17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2.《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品种安全性评价,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
| 18 | 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19 | 对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20 | 对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 |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2.《草原防火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3.《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监管执法,将本行政区域内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组织做好防火设施建设、预警监测、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和视频远程监控及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加强对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有关单位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检查落实,消除火灾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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