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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发布日期:2025-10-13   来源:
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标准 备注
1 对经营主体登记事项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2 对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3 对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4 对棉花经营者的棉花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5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活动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6 对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7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8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9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10 对网络交易行为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11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12 对合同行为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13 对拍卖活动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14 对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15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16 对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17 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18 对食品生产环节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19 对食品经营环节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20 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21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22 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23 对计量活动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24 对水效标识使用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25 对能效标识使用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26 对标准实施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27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28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29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30 对商标使用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31 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32 对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物品、场所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33 对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34 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35 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现场核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36 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的行政检查,以及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37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38 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39 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40 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41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经营主体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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