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标准 | 备注 |
| 1 | 对经营主体登记事项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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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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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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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棉花经营者的棉花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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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活动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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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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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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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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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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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对网络交易行为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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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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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对合同行为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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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对拍卖活动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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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对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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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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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对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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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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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对食品生产环节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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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对食品经营环节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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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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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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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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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对计量活动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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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对水效标识使用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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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对能效标识使用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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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对标准实施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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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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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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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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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对商标使用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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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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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对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物品、场所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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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对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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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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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现场核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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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的行政检查,以及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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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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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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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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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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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经营主体 | 1.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处置:违法情节轻微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须依法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3.事后监管:行政检查结束后,根据涉企检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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