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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发布日期:2025-10-13   来源:

献县医疗保障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标准 检查方式
1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统筹区域内参保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2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 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
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 现场检查
3 医疗保险稽核 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施行)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现场检查
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2.《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2016年2月1日施行,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修正)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统筹区有关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约定,建立有关费用结算关系,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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