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献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 1 | 对公路工程(新改 扩建)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全县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 | 1.《公路水运工程质是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同一标段每年不超过2次 | 现场检查 | 献县交通运输局 |
| 2 |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县域内开展实验检测的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 三条 |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1次 | 现场检查 | 献县交通运输局 |
| 3 | 对公路建设工程市场的监督检查 | 县域区内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2次 | 现场检查 | 献县交通运输局 |
| 4 | 对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检查 | 县域内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2次 | 现场检查 | 献县交通运输局 |
| 5 | 对公路工程(养护)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县域内农村公路大 中修工程 |
1.《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同一标段每年不多于2次 | 现场检查 | 献县交通运输局 |
| 6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 业务经营场所、客 货集散地进行监督 检查 |
1、管辖范围内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企业 2.县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3管辖范围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2.《河北省道路运输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6.《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8.《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 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权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实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10.《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1.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2次 2.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3次 3.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2次 |
现场检查 | 献县交通运输局 |
| 7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 1.《巡游出程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 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 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 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 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班丰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经营等活动。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 (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货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监督曾理制空,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监管检查,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监管,推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2次 | 现场检查 | 献县交通运输局 |
| 8 | 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督检查 | 网约车经营者 |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出程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2.《河北省道路运输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监督管理 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 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经营等活动。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 (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货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体 系,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 业务的监督检查,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监管,推 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 业每年不超过2次 |
现场检查 | 献县交通运输局 |
| 9 | 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监督检查 | 城市公交经营者 | 1.《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七条 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丰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3.《河北省遵路运绘务例》第二条、第五十一务 |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 业每年不超过2次 |
现场检查 | 献县交通运输局 |
| 10 | 对汽车租赁行业的 监督检查 |
小微型客车租经营者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五十一条 |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 业每年不超过2次 |
现场检查 | 献县交通运输局 |
| 11 | 对交通运输工程招 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公路)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县域内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项 目每年不多于1次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 | 献县交通运输局 |
| 12 | 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全县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2次 | 现场检查 | 献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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