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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民族宗教事务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2025-06-05   来源:
献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 检查对象(企业所属行业) 检查企业名称 检查主体 备注
1号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应当具备条件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并非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检查;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逾期不改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逾期不改正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检查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2.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3.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4.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双随机实地检查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河北穆林轩油脂有限公司 献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号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应当具备条件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并非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检查;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逾期不改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逾期不改正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检查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2.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3.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5.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双随机实地检查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河北龙翔油脂有限公司 献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3号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应当具备条件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并非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检查;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逾期不改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逾期不改正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检查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2.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3.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6.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双随机实地检查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河北三晶源蜂产品研发有限公司 献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4号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应当具备条件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并非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检查;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逾期不改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逾期不改正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检查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2.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3.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7.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双随机实地检查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献县伟康调味品有限公司 献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5号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应当具备条件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并非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检查;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逾期不改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逾期不改正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检查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2.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3.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8.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双随机实地检查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河北瑞江食品有限公司 献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6号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应当具备条件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并非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检查;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逾期不改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逾期不改正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检查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2.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3.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9.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双随机实地检查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河北鹏基弘食品有限公司 献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7号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应当具备条件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并非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检查;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逾期不改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逾期不改正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检查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2.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3.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10.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双随机实地检查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献县鸿盛枣业有限公司 献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8号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应当具备条件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并非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检查;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逾期不改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逾期不改正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检查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2.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3.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11.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双随机实地检查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河北健强食品有限公司 献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9号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应当具备条件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并非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检查;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逾期不改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逾期不改正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检查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2.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3.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12.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双随机实地检查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河北穆鑫腾宇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献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0号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应当具备条件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并非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检查;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逾期不改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逾期不改正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检查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2.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3.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13.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双随机实地检查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献县路路枣业有限公司 献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1号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应当具备条件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并非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检查;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逾期不改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逾期不改正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检查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2.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3.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14.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双随机实地检查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献县尚乐源枣业有限公司 献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2号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应当具备条件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并非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检查;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逾期不改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逾期不改正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检查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2.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3.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15.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双随机实地检查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河北乾丰酒业有限公司 献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3号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应当具备条件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并非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检查;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逾期不改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逾期不改正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检查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2.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3.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16.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双随机实地检查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献县本斋金鑫清真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献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4号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应当具备条件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并非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检查;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逾期不改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逾期不改正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检查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2.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3.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17.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双随机实地检查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沧州市恒祥清真肉类有限公司 献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5号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应当具备条件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并非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检查;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逾期不改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逾期不改正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检查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2.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3.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18.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双随机实地检查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献县利鹏牧场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献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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